广州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Chapter 3 化解Article 24In force行政机关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对下列矛盾纠纷进行调解:(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调解的行政机关与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裁决或者调处的民事纠纷;(三)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Article 2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