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矛盾纠纷化解主体应当引导当事人就化解纠纷先行协商,达成和解。当事人愿意和解,但自行协商有困难的,矛盾纠纷化解主体可以协助邀请调解员、律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中立第三方参与协商,促成和解。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