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当事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化解矛盾纠纷。

矛盾纠纷化解主体应当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成本较低、有利于修复关系的途径化解纠纷。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