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三章 化解第十七条有效当事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化解矛盾纠纷。矛盾纠纷化解主体应当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成本较低、有利于修复关系的途径化解纠纷。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