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劳动、交通、医疗、环境、婚姻家庭、物业服务等领域推动设立人民调解组织。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城中村改造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在特定区域和特定行业、专业领域设立调解工作室,或者为群众认可、有专业特长的人民调解员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开展调解工作。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