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其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预防和减少因不诚信行为引发的矛盾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授权同意、签订共享协议等形式,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行业组织等申报民商事合同、调解协议、公证书、仲裁裁决等履行情况的信用信息。有关调解组织、公证机构、仲裁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人民法院等应当协助当事人申报。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