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二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贸易促进会、法学会等团体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特定群体的需求,发挥各自的组织优势,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预警、调处化解工作。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委员会等社会组织可以结合各自特点,组织法律专家、心理专家、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