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一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网格管理员、调解员、社会工作者、法律顾问、志愿者、楼栋长、“广州街坊”、乡贤等人员,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村民、居民可以通过参与城乡社区协商、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等途径,反映意见、协调利益、解决矛盾纠纷。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