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条有效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结合职责,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公安提示函,发布典型案例,及时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