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三十四条有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的,应当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撤换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决定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