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的,应当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撤换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决定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