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三十三条有效根据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决定撤销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职务。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