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二十八条有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接受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后,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