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效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人大常委会任免之前,不得提前就职或离职,不得对外公布。依法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