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辞去所担任市人大常委会的职务。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