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变动或者任职年龄到限,应当先办理免职手续,再行离职或者办理离、退休手续。在任职期间逝世的,由原提请任命的机关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