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二十三条有效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如其任职机构名称改变而业务范围未变动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原任职务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如其任职机构名称不变,但不再列为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原任职务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