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任职机构撤销或者合并时,原任职务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应当由原提请机关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机构合并后,其工作人员需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由提请机关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