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六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询问,提请机关应当作出答复。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