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之前,由提名人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拟任免人员情况的介绍和任免说明。

被提名任命的个别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人选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前到会,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供职发言。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