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一条有效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