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条有效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