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