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水电站建设和生产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对供水、灌溉、渔业和生态用水造成影响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