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水事纠纷的处理和执法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行政监督检查制度,对违反有关水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水行政监督执法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