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水事纠纷的处理和执法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发生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解本乡(镇)的水事纠纷,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水事纠纷,配合司法、公安机关查处破坏水工程的案件。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