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工程施工或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城市(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禁止新建地下水自备水源,对原有的地下水自备水源应当递减许可取水量直至取消。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