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开发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水工程管理单位同意,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占用水利工程有效灌面和工程设施的补偿办法由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