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保护第十九条有效自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做好江河、湖泊、水库水量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质监测数据、资料应当实行共享。水量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