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确需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