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保护第十八条有效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确需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