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保护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业废水、城镇居民生活污水应当按规定进行处理,做到达标排放,对造成水资源污染和水质破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