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档案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管理本机关档案,对所属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档案工作。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