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市、县(区)档案馆负责集中管理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