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档案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将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