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将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