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并对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