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开展市容环境卫生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创新,推广应用先进技术。

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市容环境卫生领域,逐步实现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专业作业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