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行行政监察。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