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第二节 垃圾等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第四十四条有效产生工业垃圾、医用垃圾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场所。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