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县(区)市政市容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