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容貌/第四节 夜景照明第三十二条有效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损坏、断亮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闭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