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容貌/第四节 夜景照明第三十一条有效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绿地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夜景照明建设方案,报经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