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容貌/第四节 夜景照明第三十条有效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拉萨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夜景照明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区)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拉萨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夜景照明专项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