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拉萨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夜景照明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区)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拉萨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夜景照明专项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