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容貌/第三节 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和宣传品第二十七条有效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标识,应当按照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规范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设置,与周围景观相协调。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不残损,画面污损,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所有权人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