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容貌/第三节 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和宣传品第二十八条有效在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按照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