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容貌/第三节 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和宣传品第二十六条有效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二)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牢固、完好、整洁,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市容观瞻的要求;(三)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载体应当保持显示完整。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