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容貌/第二节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在城市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架设管线设施的,按照拉萨市有关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定执行。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它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吊挂物品。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