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容貌/第二节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及其它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公益性等活动的,应当保持公共场所整洁,不得损害设施的原貌,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除设置的设施,恢复原状。临街的商业、饮食业、加工修理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占道经营和加工。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