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及其它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公益性等活动的,应当保持公共场所整洁,不得损害设施的原貌,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除设置的设施,恢复原状。

临街的商业、饮食业、加工修理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占道经营和加工。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