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容貌/第二节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第二十二条有效需要在城市道路及其它公共场所设置交通、邮政、通讯、电力、电子媒体、环境卫生等设施的,报经市政市容主管部门核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上述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