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保持城市道路路面和人行道平整,保持道缘石、无障碍设施完好;
(二)保持桥梁、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畅通、整洁、完好;
(三)保持城市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有效。
城市道路以及附属设施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道路附属设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及时维修、更换。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