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容貌/第一节 建筑物和构筑物第二十条有效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公共场所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建筑景观的,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的,建设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粉刷、修饰。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