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所在地市政市容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