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十六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标准是:(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点、乱搭建、乱堆放、乱吊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